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9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粘嘉萍
被 告 唐習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十四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