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媛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木春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1,24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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