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三發
游峯祥
潘榮煌
楊林瑞香
郭宛臻
李思賢
相 對 人 陳秋月 (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亦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
亦準用於非訟事件程序。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
,於訴訟程序即無當事人能力,於非訟事件程序即欠缺當事
人能力。如聲請人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即因欠缺程序要件而為不合法,且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
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具狀對相對人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前之105年3月5日
即已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
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