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一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鄉○○路○段○○○號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吳柏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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