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智剛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明旭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