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 温明德 即金源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98年度除字第2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萬億開發建設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小港分│98年6月30日│69,300元│DM0000000││││司 傅琦男 │行│││││├──┼─────────┼─────────┼───────┼─────────┼────────┼──┤│002│萬億開發建設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小港分│98年5月30日│49,665元│DM0000000││││ 司傅琦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