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全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2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連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德連有限公司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德連有限公司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甲○○之金錢請求,聲請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610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2086號),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所述卷宗及相對人民國99年1月8日之起訴狀影本審核結果,相對人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而由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3號給付報酬事件受理在案,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