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5號再審原告 徐玉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 徐探玄會 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具狀陳稱係欲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81,20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依靜附表:
┌─┬────────────────┬───────────┐│編│再審標的│訴訟標的金額/價額││號││(新台幣)│├─┼────────────────┼───────────┤││確認原告對於屏東縣○○鄉○○○段│702,649元││1│48之1地號土地,徵收道路補償金新││││台幣(下同)702,649元之受領權存││││在。(被告對於屏東縣內埔鄉新東勢││││段48之1地號土地,徵收道路補償金││││702,649元之受領權不存在)││├─┼────────────────┼───────────┤││確認原告對於屏東縣○○鄉○○○段│114,154元││2│70之9地號土地,徵收道路補償金11││││4,154元之受領權存在。││││(被告對於屏東縣○○鄉○○○段70││││之9地號土地,徵收道路補償金114,││││154元之受領權不存在)││├─┼────────────────┼───────────┤│3│確認原告對於屏東縣○○鄉○○○段│664,400元(604㎡×│││7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存在。│1,100元/㎡【即103年│││(被告對於屏東縣○○鄉○○○段70│1月公告土地現值】=│││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不存在)│664,400)│├─┴────────────────┼───────────┤││以上合計1,481,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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