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洪林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林月桃於民國104年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耀陞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2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耀陞營造有限公司於104年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415,000元,債務清償日為105年3月6日。詎屆期僅獲部分清償,尚欠1,159,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洪林月桃及債務人耀陞營造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洪林月桃具狀表示債務人向聲請人借貸200萬元,扣除保證金20萬元實拿金額180萬元,每月還款88,000元,已清償12期,共1,056,000元,聲請人請求數額並不正確;又本件土地作為債務人耀陞營造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現在公司倒閉,其還款能力因而不足,請求准予慢慢清償等語。據上,足認相對人對本件抵押債權存在並不爭執,而係對於請求金額有所爭執,然此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因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7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丹鄉│萬興││731-4│旱│0│4│61.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