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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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 林子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愛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參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