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4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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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4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昆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昆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劉昆鋼 」署押共叁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另犯他案,為免為警查獲,竟冒用其弟「劉昆鋼」名義應訊及簽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足使劉昆鋼受有交通裁罰及刑事追訴之風險,並危及警察機關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管理及犯罪偵查之正確性,致生損害匪淺,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素行非佳(參其前案紀錄表)、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如附表所示文件上,被告所偽造之「劉昆鋼」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千瑄附表:
一、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有無飲酒問答」欄上偽造之「劉昆鋼」署押1枚。
二、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受談話人」欄上偽造之「劉昆鋼」署押1枚。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單」欄上偽造之「劉昆鋼」署押1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