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欣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段承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簽章。
二、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三、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