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京甫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請求新臺幣79,851元究係利息抑或違約金,若有違約金在其中,何以再請求三期違約金?請再表明請求標的。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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