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 吳采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9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台灣銀行中崙分行│100年8月10日│126,714元│AG0000000│││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