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蔣萬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龔鴻達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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