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鄭永吉 被告 張沐芝 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陳正三 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香賓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明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所示含有分配表異議及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可知原告主張如獲勝訴判決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之金額或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638,329元(7,231元+597,179元+14,812元+8,000元+2,357,360元+1,653,
747元+100萬元=5,638,329),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38,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