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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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均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2年度營偵字第63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賴均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增列被告賴均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附錄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