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6日│96年11月6日│96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126號│6126號│424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號│96年度審訴字第1442││實││││號││審├────┼─────────┼─────────┼─────────┤││判決日期│96年9月24日│96年9月24日│97年5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97年7月28日│││││││├──┴────┼─────────┼─────────┼─────────┤│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8月3日│96年9月25日│96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245號│4245號│424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442│96年度審訴字第1442│97年度審訴字第144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8日│97年7月28日│97年7月28日│││││││├──┴────┼─────────┼─────────┼─────────┤│備註││││└───────┴─────────┴─────────┴─────────┘┌───────┬─────────┬─────────┬─────────┐│編號│七│八│九│├───────┼─────────┼─────────┼─────────┤│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5日│97年4月3日│97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687號│2734號│273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521│97年度審訴字第2052│97年度審訴字第205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7月11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8月4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備註││││└───────┴─────────┴─────────┴─────────┘┌───────┬─────────┐│編號│十│├───────┼─────────┤│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73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052││實││號││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8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2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