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五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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