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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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八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曹肇揆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淑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淑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
柒角,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零壹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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