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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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八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堂榮 訴訟代理人 廖志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肆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玖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