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88號
原告 王井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餘飛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已繳納裁判費5,400元,惟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1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為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欠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