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26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劉吳淑秋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判決主文第一項所提「被代位人 劉興豐 及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劉萬得 之遺產,准予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誤植,正確應為「…,准予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請准予更正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之內容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院判決書附表一「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分別共有)」欄,已記載系爭遺產准予分割為分別共有後之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權利範圍,是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內容,並無聲請人所稱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