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41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0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1年07月17日起至111年07月1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分別按年率4.478%及3.725%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所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應於每月1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08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之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7年度促字第5941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78%│││498331││8月17日起│││││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725%│││160895││8月17日起│││││5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8331││9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0895││9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