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蔣錦昌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錦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㈠具保人即被告蔣錦昌(下簡稱具保人)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O五九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99000477號)及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七二頁至第七三頁)。
㈡嗣本院為審理時,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分別傳喚具保人,均
經合法寄存送達,惟具保人仍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到庭接受審理,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二紙及刑事報到單一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二六頁至第二七頁、第二九頁)。本院因此乃依法對其實施拘提,然亦拘提未獲,據實施拘提員警報告:具保人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於同年十二月九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通緝中,拘提未獲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投埔警偵字第0990020110號函暨報告書二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四一頁、第四四頁)。綜此堪認兼被告身分之具保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廖慧娟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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