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 董家瑋 法定代理人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金得 、被告 洪書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9,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婉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