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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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 董家瑋 法定代理人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金得 、被告 洪書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9,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