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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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1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基財
張勝芳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董志鴻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莊基財之住所在高雄市○○區○○里○○路○○巷○號7樓,被告張勝芳住所在高雄市○○區○○里○○路○段○○巷○○號等節,此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查。其等之犯罪地又係在高雄市小港區某處之辦公室(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194號卷第15頁之偵查筆錄)。是本件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規定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銀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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