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奕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招鑫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招鑫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已於民國94年3月11日遷出國外,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對其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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