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晟綱選任辯護人謝政翰律師被告陳允昊選任辯護人 吳家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李晟綱、陳允昊所涉傷害罪嫌部分,業已與告訴人 謝國樑 達成和解,爰就傷害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施建榮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