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62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如梅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顏瑞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110年度金訴字第62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如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余如梅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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