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70號聲請人 游燕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瑪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1紙。㈡相對人護照影本1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