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楊捷妤
楊志堅
劉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楊捷妤、劉玉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楊捷妤、楊志堅應向債權人給付清償幣參萬貳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捷妤前就讀私立南山高中、國立臺北大學及國立臺北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楊志堅、劉玉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0,50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捷妤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0,50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志堅、劉玉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5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8,165元楊捷妤、劉玉珍自民國110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3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48,165元楊捷妤、劉玉珍自民國111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232,340元楊捷妤、楊志堅自民國110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3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232,340元楊捷妤、楊志堅自民國111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48,165元楊捷妤、劉玉珍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32,340元楊捷妤、楊志堅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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