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67號聲請人 蕭鈞元 (原名: 蕭利進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7人×10份×51元=8,670元)。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並陳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價值(即終止該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可領回之金額,請計算至文到之日)。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
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路○○○段○○○○○○○○號、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債權人清冊中「玉山銀行」、「中信銀行」之債權數額,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之資料不符之原因。若有誤寫、誤算之情事,請陳報正確之數額。
四、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 蕭郁臻蕭旭宏蕭書騰 )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等情,亦請一併說明之。另提出聲請人配偶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應提出受扶養人蕭郁臻、蕭旭宏、蕭書騰下列資料:㈠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
㈡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㈢財政部國稅局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近2年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
七、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八、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九、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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