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立榮 即 楊士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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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立榮即楊士進經本院民事庭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6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車齡已4年之營業小客車、及已遺失但未聲請除權判決之陽信銀行股票1,000股,此外未查得有其他有價值清算財團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
三、再查,就上開陽信銀行股票1,000股,經本院111年1月27日查諸鉅亨網網頁資料,其未上市櫃股票成交價格約在9.61元,則該股票價值約在九千多元,然就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尚須選任管理人、聲請費用等,且嗣後變價亦仍需支付相關委任費用,故應無變價實益;至於就車齡四年之營業小客車(計程車),經衡諸債務人所陳價值、考量車款、車齡、用作計程車使用、擔保債權金額(詳參附件資產表所載)等情,於扣除動產擔保債權金額後難有剩餘金額可分配,故亦難有變價實益。嗣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雖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提出等值金額以代替處分,然前此本院已以110年11月22日函文通知債務人陳報是否能提現款代替財產之變價,惟債務人陳報無法提出現款以代替變價,此有本院110年11月22日函、111年1月27日詢債權人意見函,債務人陳報狀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難有變價實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資產表
1.營業小客車一部:車牌TDH-3911,登記於昇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名下。出廠年月:西元2018年1月,廠牌:國瑞,排氣量:
1798cc。車身式樣:轎式計程車行。設定有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條件買賣登記設定617,184元,經該公司110年10月25日陳報其債權為90,006元。據債務人110年7月於清算聲請程序中陳報:買賣契約價金為新台幣617,184元,而價值應為85,561元。
2.陽信銀行股票1,000股。債務人 陳明 已遺失未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