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請人 林福元 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相對人 李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881條之17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9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墊款。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0年3月26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或本票或支票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無。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強制執行之費用。6、參與分配之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佩娟、 黃政一 、 張玉仙 ;1分之1。
嗣債務人黃政一及張玉仙向聲請人借款1,130,000元,計有本票八紙,約定有利息。詎債務人至100年3月26日止尚欠1,094,600元尚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債務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853之0│建│4548│22/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300│大新段853之0地│住家用│第12層:│陽台:9.23│全部││││號│鋼筋混凝土│75.07│││││├───────┤共18層│合計:75.07││││││臺中市南屯區大││││││││光街119號12樓││││││││之2│││││├─┼──┼───────┼────────┼──────┼─────┼────┤│2│5995│大新段853之0地│商業用│地下3層:││1/228││││號│鋼筋混凝土│84.63│││││├───────┤共29層│合計:84.63││││││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378號地││││││││下3樓│││││├─┴──┴───────┴────────┴──────┴─────┴────┤│共同使用部分:大新段6418建號,面積:4127.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43/10000。││大新段6414建號,面積:2901.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3/10000。││大新段6417建號,面積:4638.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10000。││大新段6418建號,面積:4127.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