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胡定一
代理人 謝家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顯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533,600元,台端僅提出166,000元、200,000元之退票理由單,其餘退票理由單,應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