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胡定一

代理人 謝家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顯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533,600元,台端僅提出166,000元、200,000元之退票理由單,其餘退票理由單,應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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