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告 羅秀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易良 、 蔡奇哲 、 蔡翊琳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