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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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5號

原告 蔡柏富

被告 陳德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400元(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課稅現值47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榮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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