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53號
聲請人 林朝筆
上列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 薛忠義 、 薛志全 、 詹平聰 、 薛耀宗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被告 薛葉美華 、 薛秉晟 、 薛敬琪 、 薛淑貞 、王 薛淑珍 、 薛正輝 、 薛佳甘 、 詹鴻基 、 詹鴻圖 、 詹素娟 、 詹素妃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應提出被告薛耀宗之配偶及全部子女之戶籍資料暨其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應提出被告薛耀宗之母 薛周墨 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