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105號

原告 黃彗榕

訴訟代理人 盧盈吉

被告 張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訴訟費用(除原告減縮部分外)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除原告減縮部分外)新臺幣伍仟元(包括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測量費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參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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