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九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進雄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95年4月25日│16,160元│SC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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