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195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水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請提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對債務人已合法送達通知書之郵務回執欄正、反面影本。」,該通知已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於民國105年1月8日提出債權讓與公告,然資產公司並非金融機構合併法所稱之金融機構,不得以公告代替債權讓與通知,又債權人迄今未依命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