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2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獎懲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273號原告 徐偉智 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代表人 洪志朋 (分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頤駿
李祐丞 黃宣銘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