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智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蔡碧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萬3,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郭宜芳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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