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玉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志明 、 唐翡霞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年12月29日民事上訴聲明狀所載,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1,9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