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師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三點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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