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一號
聲請人 徐國基 相對人壬○○
辛○○己○○甲○○乙○○戊○○丁○○丙○○癸○○○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一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伍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一├─────────┼────────────┼─────┤││送達郵費│叁仟肆佰壹拾伍元││├───┴─────────┼────────────┼─────┤│本件程序費用│叁佰柒拾肆元││├─────────────┼────────────┼─────┤│總計│伍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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