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甲○○
庚○○複代理人 陳嘉松 被告丙○○
乙○○○己○○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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