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被告等因被告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三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趙文卿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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