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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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戊○○右列被告乙○○等四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樊季康法官連育群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